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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诉被告巫勇敢、徐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诉被告巫勇敢、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巫勇敢、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徐**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户籍地分别在河南省襄城县和武陟县,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有不同于户籍地的经常居住地,也无法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巫勇敢、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巫勇敢、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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