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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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