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许**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田**、张**、孟**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睢**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集村委会)、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司)、商丘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邓**、侯俊书,第三人民权县第二面粉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诉被告巫勇敢、徐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长安与被上诉人申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宋**、贾**与被上诉人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陕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宇**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工集团、王**、汤怀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张某某、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