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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