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姚**及原审原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