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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