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