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阿助诉被告俞**、中国平安财**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中国平安财**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俞**、中国平安财**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预交),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