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限公司、第三人周明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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