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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