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双**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合**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的(2013)合仲字第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双**限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合肥**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皖执他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双**限公司的5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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