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郑**、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标的物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已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新狮派出所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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