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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梅其烧、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梅其烧、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愿意代偿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梅其烧、郑**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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