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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