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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为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4日,被告邵**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叶**借款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叶**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

如果被告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告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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