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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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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