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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为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赌博,原告屡次劝解无效,被告还先后向原告索要人民币8万余元。不仅如此,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施以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脖子手臂等多处严重受伤,甚至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跟踪原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如打她为什么不报警;被告都找不到原告怎么限制其人身自由,赌博也只是婚前购买彩票,吸毒更不存在;原告在起诉状上所说的是编造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档案证明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珍惜家庭,还是有希望和好的。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缺乏事实依据,故其主张双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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