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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杭州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杭州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三**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反诉被告张**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反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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