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有限公司、陈*等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舟**有限公司因应于定、舟山**限公司拖欠”中达油77”船加油款136200元、利息1140元,在本院发布的拍卖”中达油77”船公告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中达油77”船拍卖款中受偿上述欠款及利息137340元。申请人提供了确认上述欠款的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舟山市**有限公司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