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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秋妹与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秋妹、裘*向诉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秋妹、裘*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中国平安**司浙江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裘**、裘彬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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