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秋妹、裘*向诉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秋妹、裘*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中国平安**司浙江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裘**、裘彬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被告裘**、胡**、吉安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