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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艾**乐有限公司与义乌**具厂、杭州阿**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艾*达动漫**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具厂、杭州阿**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艾*达动漫**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以已与被告义乌**具厂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义乌**具厂已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艾*达动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广东艾*达动漫**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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