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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裘**、中国人民**司天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裘**、中国人民**司天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裘**、中国人民**司天台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原告预付),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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