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与被告王**、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婺城区元春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徐**、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元春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地**有限公司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斯**、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唐**、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