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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为与被告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对被告程迁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依法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钱*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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