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36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云和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474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474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丽*执民字第33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