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云和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36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云和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474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474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丽*执民字第33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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