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浙江**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浙江**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