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浙江**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浙江**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