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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