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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生头与潘**、叶*建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生头诉被告邵**、潘**、叶**、鲍**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生头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1月9日,原告夏生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叶**、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潘**、叶**、鲍**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潘**、叶**、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997元,

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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