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董*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新于2014年6月24日向寿**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费用16923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同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据司法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将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寿政公路B3标段项目部的账户(无存款)。此后,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董*新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董*新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寿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董*新可重新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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