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海**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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