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材料厂与被告金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材料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莱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莱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莱包装材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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