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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俞**与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俞**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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