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俞**与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俞**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金**与金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奉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笔中与杭州**限公司、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祖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