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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奉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与被上诉**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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