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智军诉被告金华**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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