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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金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智军诉被告金华**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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