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建宇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分公司、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建宇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兴建宇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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