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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兰溪**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东卫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不仅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佐证,而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主观臆断,错误的认定被申请人不能预见会造成中**司的损失,其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东卫律所书面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兰溪**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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