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孙**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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