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公司诉被告杭州品润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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