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吕**、胡**、胡**、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吕**、胡**、胡**、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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