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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料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津高民申字第03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料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20日,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天津**公司支付利润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天津**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利润已经结算完毕,请求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天津**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西*三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判决:天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有限公司利润分成款1480990.66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708元,由天津**公司负担1509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9元,由天津**公司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津**公司再审申请称,本院作出(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三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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