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