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三**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鲁商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及2015年7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0511.9元,扣除执行人38442元后,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30220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76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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