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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林诉被告北京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及温室大棚所致,案件涉及不动产,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受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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