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荣石**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亿荣石**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641元,剩余8641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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