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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制造厂与北京华**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机制造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北京**机制造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九万三千二百一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机制造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机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存款二十九万三千二百一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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