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外文**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上诉人**责任公司(简称外文出版社)因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西*(知)初字第15953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谈话,上诉人史**的委托代理人罗*、赵**,被上**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史**原审诉称:史**系《一起悦读周计划》高中版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人,在2011年9月10日与中国大**有限公司(简称大百**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并于2012年5月与大百**版社出版了《一起悦读周计划》高中版系列丛书(共计六册)。史**发现外**版社于2012年12月出版的《高中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全》一书,所有内容均摘选和抄袭自史**编写并出版的《一起悦读周计划》高中版系列丛书。外**版社出版的《高中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全》一书,除封面、封底、扉页和版权页之外,其余主体内容以及文章组合排列形式、单元标题、问后的解读、练习和解答,与史**的出版物内容相似程度达99%以上,外**版社的出版物前言也基本抄袭史**的出版物宣传推荐语。此外,外**版社为了混淆视听,将部分开头和结尾语句进行生硬颠倒及伪劣修改,不顾基本语法逻辑要求,不顾编辑出版青少年教育出版物的基本职业道德。综上,外**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史**出版的《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报酬取得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外**版社: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且要在《中国新闻出版报》等国家出版类专业报刊上,以及在其发布过侵权信息的其公司官网及其他曾经销售或正在销售侵权书籍的当当网、亚马逊网、孔**旧书网、一淘网站上,公开发布向史**赔礼道歉信息;2、赔偿史**侵权赔偿金3206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3406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外**版社原审辩称:外**版社的图书没有侵犯史**的著作权,史**的图书相似的篇目共179篇,这179篇文章均是第三方标有署名的第三方原创作品,并非史**的作品,双方不存在著作权纠纷。并且,外**版社的引文号、各个板块的内容均与史**书籍有所不同,并不能构成或者认定侵权,史**有夸大事实嫌疑。各个板块的文章均是外**版社编辑自己选择编写,史**没有提供该179篇文章享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其不能向外**版社主张侵权。双方图书均是汇编性质图书,合理使用与参考范围属于图书编写时的业内惯例,外**版社引用时也根据图书主题,做了重新修改和订正,并在版权页上注明曾使用他人文章,并非恶意或有意为之。故请求驳回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10日,北京光辉**责任公司与大百**版社签订《中国大百**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12本);作者署名:石恢;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高级卷(一-六)共六本,于2012年5月由大百**版社出版发行,书号分别为:ISBN978-7-5000-8841-7、ISBN978-7-5000-8842-4、ISBN978-7-5000-8843-1、ISBN978-7-5000-8844-8、ISBN978-7-5000-8845-5、ISBN978-7-5000-8846-2,署名均为“石*主编”,字数均为340千字,定价均为:29.80元。该丛书共收录了不同作者共计420篇选文。该套丛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十四部分,共计十四周,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选文中均有原作者的署名,并注明出处。每篇选文后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大致分为伴读、探究和积累三部分。此处解读部分系史光辉具有原创性的文字,对此外文出版社表示认可。

《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全》于2012年10月由外**版社出版发行,书号:ISBN978-7-119-08007-9,字数:700千字,定价:59元。该书收录了与史**书相同的179篇选文,选文中均有原作者的署名。该书以“章节”体例安排,共分为四十五章,每章包含四篇选文,每篇选文后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大致分为作品点评、能力提升和知识积累三部分。与史**书相比,该书每章中的四篇选文均与史**书中同一标题下五篇选文中的四篇内容相同,但排列顺序与史**书不一致;就相同的选文而言,编者解读部分所包含的三部分,虽用词不一致,但二书内容基本一致。对此,外**版社亦表示认可。

2014年7月23日,北京**事务所向外**版社发送律师函,就图书侵权事宜进行交涉,并以此证明外**版社的侵权恶意。外**版社认可收到过上述律师函,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2015年4月30日,大百**版社、北京光辉**责任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主编“石恢”是史**的笔名。外**版社对此表示认可。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史**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供了北京**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一张,载明付款方:史**,律师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出版合同》、证明、律师函、对比资料、网站截图、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署名,石恢系该书的主编;同时根据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光辉**责任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主编“石恢”是史**的笔名。外**版社对此表示认可。对此原审法院不持异议,并认定史**为《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高级卷(一-六)的作者。该套丛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十四部分,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可见该丛书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体现出了作品的独创性,属于法律界定的汇编作品的范畴,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外**版社提出,史**不是每篇选文的原著作权人,因此史**不能向外**版社主张著作权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史**作品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是通过独立的构思、运用自身的创作方法并反映出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作者在此方面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使得该作品在选材与编排这一点上成为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该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对汇编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汇编者权利的保护主要在于对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即仅及于汇编作品的整体形式,而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另外,对于该套丛书中每篇选文后所附的编者解读,即伴读、探究和积累三部分,系史**具有原创性的文字,对此史**表示认可,原审法院亦不持异议,该部分内容亦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该部分内容不能与原选文割裂开来,其应与原选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

外**版社出版发行的《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一书,收录的选文、主题划分、每一选文后所附的解读部分体例均与史**汇编作品相同或近似,区别仅在不同主题选文的排列顺序及数量不同。由此可以确认,出版发行的图书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利用了史**的创造性劳动,构成对史**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尽管外**版社提出其出版的图书对选文的使用系合理使用,但此处的使用并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同时外**版社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释该图书在选材和编排上与史**作品相同的原因,因此不能否定侵权的事实。另外,就相同的选文而言,其后所附编者解读部分包含的三部分内容,虽用词有所不同,但双方均认可二书的该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故外**版社解读部分亦构成了对史**著作权的侵犯。外**版社作为《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一书的出版方,未能证明其对稿件的来源、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外**版社提出的其出版发行的图书未侵害史**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外**版社应就其出版发行的《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一书侵害了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宜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鉴于《中国新闻出版报》系公开发行的报刊,原审法院认为外**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发致歉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故对于史**提出的其他方式的赔礼道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外文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史**作品类型及解读部分原创性情节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史**要求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支出,原审法院将按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外**版社:一、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一书;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史**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外**版社负担);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史**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外**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构成对史**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意回避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确定本案汇编作品和原创作品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赔偿三万元(律师费除外)畸轻,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依法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外**版社向史**赔偿侵权赔偿金3206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340600元。4、外**版社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外**版社未侵犯史**的著作权。外**版社出版的图书与史**图书中相似的篇目179篇均是标有署名的第三方原创作品,并非史**原创作品,在史**没有提供该文章享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外**版社未侵犯史**的著作权。外**版社图书各版块的文章均是外**版社自行编写,且双方图书均是汇编图书,合理使用和参考均是图书行业的惯例。外**版社引用时也根据图书主题做了重新修改和订正,并在版权页上注明曾使用他人文章,并非恶意或有意为之。二、外**版社对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内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外**版社与北京时**限公司就涉案图书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北京时**限公司授权外**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若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北京时**限公司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负责出面解决有关争议。三、外**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史**的人身权,史**请求外**版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驳回史**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过程中,史**与外**版社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将史**图书的编者解读部分的原创内容与外**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的编者解读部分内容进行对比,双方确认内容相同的字数约为21万字。外**版社对此部分内容未能提供出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即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案中,史**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进行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十四部分,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最终形成汇编作品《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故史**对汇编作品《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非编著者精挑细选的分散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通过比较《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与外**版社出版发行的《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可知,虽然后书以“章节”体例安排,而前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但后书每章所四篇选文均选自于前书同一标题下的五篇选文,仅排列顺序不一致。同时,两者的选文均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虽然后书编者解读分为作品点评、能力提升和知识积累三部分,而前者书者解读分为伴读、探究和积累三部分,两书用词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上述情形表明《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对他人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史**原创的编者解读均被《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量采用,两书的区别仅在于选文数量及排列顺序,该区别并不产生性质上的差别,两书的编排体例、编著内容、编者解读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外**版社未经史**的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量使用史**享有著作权的汇编作品《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其行为侵犯了史**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外**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版社关于未侵犯史**著作权、史**无权要求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外**版社以其与北京时**限公司就《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签订的出版合同来说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及于案外其他人,且外**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理应了解在先同类出版物的相关情况,仅凭出版合同不能证明其对《高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内容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外**版社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史**主张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畸轻,本院综合考虑两书相同或相似汇编内容的字数、史**在《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中的编者解读的性质、独创性和字数、外文出版社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史**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况,认为原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并无不当。史**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零九元,由史**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外文**责任公司负担四千四百零九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零九元,由史**负担五千六百五十九元(已交纳),由外文**责任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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