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五角,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