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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文华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兰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文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文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文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四十五元,由文*、文*、文灵共同负担五千二百零八元(已交纳);由文*负担一千七百三十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四千元,由文*、文*、文灵共同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文*负担一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四十五元,由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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