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兰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文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文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文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四十五元,由文*、文*、文灵共同负担五千二百零八元(已交纳);由文*负担一千七百三十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四千元,由文*、文*、文灵共同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文*负担一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四十五元,由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