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翡**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翡**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再交纳5元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