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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立邦涂**限公司(简称立**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14708号《关于第1101907号“立邦”商标争议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立**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立**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立邦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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