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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被上诉人北京**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委)为其平反恢复名誉并落实各项政策,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查,胡**曾于2011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11)平行初字第98号,上述案件中被上诉人与本案相同,上诉人诉讼请求与本案一致。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经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平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胡**不服,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胡**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的此次诉讼系重复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胡**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胡**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旧历年前2015年1月10日,上诉人去一审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让上诉人等到2015年5月1日以后再来立案,2015年5月4日上诉人带齐行政起诉状材料,立案庭不给立案。2015年5月5日,立案庭庭长递给上诉人原2011年11月14日行政起诉状,让上诉人依照此起诉状再写起诉状,回家后上诉人以此照抄,其中上诉人诉求与本案一致,所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与本案一致不公正。行政诉讼法规定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2015年5月5日接到上诉人起诉状平**院6月1日作出裁定为20天,违背法定程序。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恢复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经本院审查,胡**曾于2011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平**委为其平反,恢复名誉权,落实各项政策。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平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胡**不服,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胡**于2015年5月11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与(2011)平行初字第98号案件相同,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系重复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胡**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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